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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类型 同人作品
原作名称 -
转帖来源 http://news.163.com/16/0425/14/BLGNEPQT00014Q4P.html
(原标题:食用重点保护动物拟追刑责)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继续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则在2015年12月的常委会会议上初次与公众见面。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在2015年12月的常委会会议上初次与公众见面,此次是第二次上会审议。


猎捕一级保护动物权不下放

据记者了解,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而二级保护动物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一审稿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人工繁育、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特许猎捕证审批权由国家下放到省级。但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野外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在猎捕目的、审批权方面都应严格控制,审批权不宜下放,应保留现行法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明确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仍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将猎捕目的仅限于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况。


食用重点保护动物或追刑责

近日,一张农民抓野生大蟒炖汤的照片在社交网络上流传。由于蟒蛇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这张照片引起了警方重视。经过调查,广西博白警方确诊抓野生大蟒炖汤图片为真,遂迅速采取行动,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据悉,抓野生大蟒炖汤的是两兄弟,两人在清明扫墓期间发现了这条长3米的蟒蛇,将其抓回家打牙祭。

猎捕触犯刑法毋庸置疑,但能不能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制品,法律一直未有明确的规定。社会公众提出,当前乱捕滥食野生动物时有发生,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本法应严格规范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对此,草案明确,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草案还规定,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政府可参与动物致害赔偿保险

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根据法律规定,发生野生动物致害事件后,由当地政府出钱补偿。

在实践中,目前尚有部分地区未制定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办法,导致了在具体的补偿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甚至找不到确定的补偿主体和补偿依据,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补偿。一审稿中,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或者实行相关政策性保险,同时规定相关经费由中央财政对地方政府予以补助。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这一规定涉及正在进行的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可不作规定。同时,目前一些地方开展的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也不属于政府主导、财政兜底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据此,《草案》提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与保险机构合作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作者:温如军


另一条相关新闻: http://news.qq.com/a/20160425/031128.htm

野生动物保护法二审 出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

中新社北京4月25日电 (记者 蒋涛)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25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规定出击当前乱捕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

此次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一是,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二是,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同时,二审稿明确了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修改明确,只有因物种保护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确有需要时,才可采用野外种源,并遵守本法有关特许猎捕证的规定;为其他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都不得采用野外种源。

此前草案提出,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权由国家下放到省级。此次二审稿明确,该审批权不下放,仍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一些人工种群,此次二审稿中规定,将可通过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简称“名录”),将养殖技术成熟稳定的一些人工种群移出该目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

如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列入该名录(一级)的梅花鹿,已有几百年的养殖历史,规模有上百万头,其人工种群可以移出该名录。这既符合有关国际公约,也与多数国家通行做法一致。

同时,为加强对野外种群保护,防止非法猎捕破坏,此次二审稿明确,对不再列入该名录的人工种群,应当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审稿还作了其他修改。(蒋涛)


最近有关动物保护方面的大新闻!
时隔多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终于要修订了!WWWWW
而且看起来还是主要针对最近的很多走私案啊盗猎案啊还有网络黑产业链
虽然以前的法规里也有提到购买违法,不过现在专门列出购买和食用,希望这样能够在执法上更有效啊WWWWWWW
另外,名录也要修订了!求狼入围WWWWWWWWWWWW(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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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的条文是这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law/647629.htm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http://www.lawtime.cn/faguizt/23.html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虽然以前没有专门规定食用犯法,但是买来吃属于收购、抓来吃就是猎捕和杀害啊~

至于主观意愿上,被骗应该从轻吧?(就是对方告诉你这个不是保护动物于是你也相信不是)
但是如果只是单纯无知还是犯罪啊,借用微博上燕隼事件时候常看到的一句话:你都不知道这是什么动物,你还敢去搞人家啊?WWWWWWWWWW

至于补偿,其实以前的法律里也提到了当地ZF要控制野生动物,防止野生动物对当地农牧产生危害
但是具体到落实上面嘛,嘛WWWWWWWWWWWW(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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