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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 大熊星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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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6-4-27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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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 羽·凌风
咦?这是老版本的未修订前的动物保护法吗?WWWWWWWWW
老条文里,虽然有说收购也违法,但没有涉及到食用的问题~
而且,与之相对应的刑律也是“投机倒把罪”和“走私罪”,没有谈及97年新增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所谓“投机倒把罪”已于97年被废除、取消(长者干得漂亮!壮哉我蛤WWWWWWW
而走私罪的条文如下: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换言之,非法买卖珍稀动植物,如果不涉及逃避关税的进出口,即不构成走私,这样的情况下,老动物保护法就只能进行没收与罚款的处罚了_(:з」∠)__(:з」∠)__(:з」∠)_
这样看来,简直是超级不完善没力度的法条啊WWWWWWWWWWWWWWWW
所以,修法看来果然是势在必行的WWWWWWWWW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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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这个问题~ 你要考虑到,比方说你买了保护动物肉干给我吃,然后说这牛肉干味道真不错,我吃了一块说果然好棒的情况WWWWWWWWWWWWWWW
司法解释中,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以及过失形态~
而上述情形,我如果作为犯罪主体首先肯定不符合主观故意;至于过失,那么必须要求我一有认识到你给我的是保护动物肉的义务,二有认识到你给我的是保护动物肉的可能性,而这个例子中我在吃之前显然也并不具有认识到那是保护动物肉的义务与可能性,所以也不符合过失。
那么这就只能是一个意外事件,我无罪WWWWWWWWWWWWWWWWWW
然而难点就在这里!现实中购买与食用保护动物制品的人,你很难证明其不属于上述这种意外情况(如果卖家不积极指证的话)~
因此,新的保护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一定要把这种情况明确界定,法条才能够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啊WWWWWWWWW
呐...补偿方面,要ZF去管野生动物真的好难啦,落实不到位也难以苛责~
所以,ZF你们还是负责老老实实事后赔钱埋单就好(哎WWWWWWWWWWW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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