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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 大熊星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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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大熊星座 于 2016-12-23 02:01 编辑
回复 2# 羽·凌风
回复 3# 水生鍬形蟲
经过私下的思考和讨论,我对这件事的看法是这样的WWWWWWWWWWWW
人类建立了一个生境,动物扩散到这个生境上来,这是客观事实~
以此为前提,因为珍稀动物归属于全人类,或者说归属于一个国家内的所有人,因此任何个人都无权对其无偿进行独占性利用与消耗(如猎杀),包括可能造成其被消耗的其他行为(如过分亲近导致其行为发生变化、独立生存能力下降等)。
所以,正如很多国家对猎人是要收费的,因为他们是在向全体人交纳对猎取对象的承包费和独占性使用费!那么同理,虽然亲近动物的后果一般来得间接与轻微,但仍然是一种对公共资源的无偿潜在独占式利用,而不是完全的天赋权利,所以也应该交费!同时,这笔费用,也应该被行政机关用在补偿其他没有利用到这种资源的公民身上。
具体到操作,我以为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征税!WWWWWWWWWWWWWW
比方说,我们制定一个法律,某些行为对某些动物绝对禁止,某些亲近行为虽不禁止,但因其可能造成这些动物的损耗,因而,你需要付出一笔费用,来获得做这件事的许可与授权。具体收费金额,则应由该亲近行为对动物可能造成的影响大小而定。
说来很复杂,但实际操作应该比想象中简单,因为这只需要监管人,不需要监管动物。监管人的话,连随地吐痰罚款都可以有人管,那么同理,警察看见街上有人在撸野猫,上去查个证件看你为此预先买过单没也不是完全做不到WWWWWWWWWWWWW
而这笔收到的费用,一方面,用在加强监管力量上肯定是没错的,另一方面,那些因为野生动物的习性在亲近人后改变,遭受了损失的人,也应从这笔经费中获得补偿~~~
至于公投的想法,道理上并没有错,但我觉得太粗暴了WWWWWWWWWWW
实际上现实中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形式本身就是一种妥协一种不完全民主,而不是最理想的各人为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盈亏自负的完全民主~
在后者有实现可能的情况下,直接采取前者,最后导致那些公投中自己的利益没有被采纳,却因此蒙受损失的人来承担后果,估计很难实现,我觉得这样搞真出事了他们绝对会跳的WWWWWWWWWWWWWWWWWWWWWWWW(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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